发展应在法制轨道上进行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
【摘要】:2018年4月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从健全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服务体系、完善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支撑体系、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2018年4月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从健全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服务体系、完善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支撑体系、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3个方面,就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的32项重要内容作出了部署,并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局的具体职责提出了要求。
对新事物持包容审慎态度
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是医疗健康领域的新事物、新业态,对于医疗健康领域来说,将产生变革性的影响,也是医疗健康行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。
当前,我国的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。由于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还处在快速发展阶段,相关的技术、理论、方法和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;无论是技术开发还是实际应用,我国的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与欧美国家都处于基本同步的发展阶段,尚缺乏成熟的国际发展经验可借鉴;参与主体多,涉及领域广,隐私安全风险高。
因此,国家和各地在积极鼓励创新、把握机遇的同时,应持包容审慎的态度,加强规范和引导,积极防范风险,以推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的持续健康发展。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,也是迄今为止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。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既是促进计算机、信息网络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问题,也是医疗健康领域如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体制、机制改革创新的问题。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应该在法制轨道上,充分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,才能健康稳定发展。
此次发布的《关于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意见》属于典型的通过行政手段推动某项事务发展的范畴,对于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。但是,从法律属性上讲,《意见》属于行政指导,其强制力和社会规范、社会指引作用显然不如法律和行政法规。从长远来看,要推动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。
例如,《意见》规定,“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,在实体医院基础上,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,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。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,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处方。”“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,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、预约转诊、慢性病随访、健康管理、延伸处方等服务。”这些要求都有待通过修订和完善《执业医师法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《处方管理办法》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将互联网医院、电子处方、医师多点执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、标准和程序予以明确。
当然,也可以在《意见》实施一段时间,相关做法和经验成熟后,通过制定专门的《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条例》,将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相关的政策和做法统一固化上升为行政法规,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作用。
隐私保护需要自律和公权力
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快速发展,给广大患者提供就医便利的同时,也给患者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。
《意见》要求,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统一权威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,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。然而,在推进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的时候,如果管理不善,公民在医疗方面的信息或隐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。《意见》要求,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、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,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、疾病预警、慢病筛查、主动干预。智能移动终端和可穿戴设备的广泛使用,对收集个人健康相关信息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手段,但是,也为不法分子收集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和医疗信息提供了途径和可能。
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是一个复杂的生态体系,大到国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、全国著名的三级甲等医院,小到诊所、互联网小公司、某个医师、某个互联网公司员工,都有可能成为信息采集和传递中的重要环节。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服务模式,提高服务效率,降低服务成本。这是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根本,也应当成为所有参与者的基本共识。只有相关的医务人员、医疗机构、互联网公司、互联网公司员工都能坚守法律道德底线,秉持对病人权益的尊重和敬畏之心,才能真正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的稳定发展。
文章来源:《法制博览》 网址: http://www.fzblzz.cn/qikandaodu/2020/0910/379.html